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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重大决策制定、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简称“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加强对决策“三重一大”事项的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根据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三重一大”事项的主要范围
1. 重大决策事项包括:
(1)公司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重要决定的重大举措;
(2)党的建设和企业文化建设的重大问题;
(3)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
(4)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
(5)公司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职工队伍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6)公司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及修改;
(7)公司荣誉称号的授予和需通报的奖惩事项;
(8)公司薪酬分配、奖金分配、职工分流安置、劳动保护措施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9)公司所属各子公司的设立和撤销;
(10)公司中高层经营管理人员的选聘、推荐、考核;
(11)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的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12)公司在维护稳定、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方面采取的重要措施。
(13)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及突发事件的处理;
(14)领导班子认为应当由党委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问题。
2. 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包括:
(1)集团各部门、各子公司领导班子成员以及负责人的职务调整的动议提出、民主推荐、提名、公开选拔、竞争上岗、考察、讨论决定、任职、聘用、免职、降职、辞职、解聘和奖惩;
(2)公司表彰奖励或向上级推荐表彰奖励有关人员;
(3)向上级推荐后备干部人选或确定本公司的后备干部人选;
(4)党委、党支部人员变动;
(5)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推荐;
(6)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3.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包括:
是指一次性投资超过100万元,对公司资产规模、资本结构、盈利能力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非公益性项目的设立和安排。
4. 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包括:
是指超过公司领导人员有权调动、使用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主要包括:
(1)超预算资金调动和使用,以200万为限;
(2)对外大额捐赠、捐助,以50万为限;
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原则
1.“三重一大”事项坚持集体决策的原则;
2.集体讨论决定“三重一大”事项,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
3.要坚持务实高效,保证决策的科学性;
5.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保证决策的民主性;
6.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
三、公司党委对“三重一大” 事项决策的基本要求
按照党章的基本要求,公司党委发挥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主要包括:
1.保证和监督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的方针政策及决策部署在本公司的贯彻执行,把中央、自治区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稳定的要求落到实处,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上级党委保持高度一致,确保公司的社会主义方向。
2.对公司“三重一大”问题进行决策,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形成权力制衡、运转协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
3.落实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原则,建立完善的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的选人用人机制,建立高素质的经营管理者队伍和人才队伍。
4.加强对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和全体干部的监督,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建立健全权力运行监督机制,提高监督的有效性。
5.全心全意依靠职工群众,领导公司的党建工作和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引领公司文化建设,树立报效国家、造福社会、服务人民、关爱职工的公司形象。
四、“ 三重一大 ”决策主要会议形式
1.“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党委会为董事会与总经理办公会的前置程序,未经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不得提交董事会与总经理办公会决议。经公司党委会研究决定后的“三重一大”事项,根据具体内容、具体情况和职责权限,选择讨论决定的方式。主要会议形式有: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职工代表大会等。
2.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或由党委书记委托党委副书记主持,公司党委委员参加。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相关部门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
3.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董事代其行使职权,公司董事参加。监事、总经理列席会议。
4.经理办公会由公司总经理或委托班子其他成员主持,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加,相关部门负责人列席会议。
5.职工代表大会主持人由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确定,会议由职工代表和相关人员参加,会议主要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并形成决议,职工代表大会其他职权和议事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执行。
五、“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程序
1.确定议题
(1)公司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成员提出的决策建议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2)公司部门和单位提出决策建议,经分管领导审核确认后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3)职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决策事项,由经理层、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的提议,并经公司党委审定同意后可确定为决策议题。
2.调研考察
(1)决策议题确定后,如需要开展调研的,要开展认真深入的调研论证,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见。对涉及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和全局性的重大决策,通过重大决策调查研究论证和召开专题会议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
(2)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民主推荐、党组织推荐、总经理提名或其他形式确定人选,经公司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原则、要求和程序组织考察。
(3)研究决定公司改制以及经营管理方面的重大问题、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制度,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3.沟通酝酿
(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应提前3天告知参与决策的人员,公司党委成员、领导班子成员之间、部门之间进行必要的沟通。决策事项议题的有关材料应在会议召开前送交公司党委书记、公司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审阅,审阅通过后在会前2天送每位参会人员,并保证其在会前有足够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必要时,领导班子成员可通过适当形式对有关议题进行酝酿,但不得做出决定或影响集体决策;
(2)对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在酝酿阶段应征求组织人事部门、纪检和审计的意见,并保证组织人事、纪检和审计等部门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程序;
(3)职代会决策事项应将有关情况提前七日印发给职工代表。
4.论证评估
(1)“三重一大”事项涉及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经济决策的内容由公司法律部门或公司代理律师进行法律审核把关;
(2)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组织进行专家论证、技术咨询、决策评估;
(3)对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对其使用的必要性、预期效益、风险规避等,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全面综合分析判断,并形成相应的报告,提交会议决定。
5.会议准备
根据“三重一大”事项的具体内容和决策方式,公司相关业务部门组织筹备相关会议,按照会议要求准备会议材料,确定会议时间、地点、参加(列席)会议人员,召开相关会议。
六、“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主要规则
1.“三重一大”事项必须以会议形式集体讨论决定。根据不同的决策内容采取相应的会议形式,对职责权限内“三重一大”事项做出集体决策,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以及其它形式做出议决。紧急情况下由个人或少数人临时决定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报告;临时决定人应对决策情况负责,公司党委、董事会、经理办公会应在事后按程序予以追认。
2.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
3.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领导报告情况,其他人员不受委托不得越权代替。
4.与会人员要充分讨论并分别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研究决定。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带有实质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出席会议的正式成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二分之一方可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应采取票决制,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通过。
7.前次党委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名委员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三分之二以上委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凡前次行政会议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一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直系亲属或其他关联人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11.进入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的党委成员,应当贯彻公司党委的意见或决定。公司党委要团结带领全体党员和广大职工群众,推动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中发现的与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符或脱离实际的情况及时提出意见,如得不到纠正,应向上级反映。
12.“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参与人及意见、决策结论等,以会议通知、议程、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资料,存档备查。
七、“三重一大”决策事项的实施
1.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为金融集团实施本制度的主要责任人。
2.“三重一大”事项按规定程序做出决策后,由班子成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领导班子成员应切实履行自己的职责,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策前,应无条件执行,同时,可按组织程序向上级领导部门反映意见。
3.“三重一大”事项作出决策后,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集体决策。确需变更的,应重新按规定履行决策程序。在决策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要及时纠正决策失误并调整完善决策方案。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临时处置的,应在事后及时向公司党委做出报告。未完成事项如需重新做出决策的,经再次决策后,按新的决策执行。
4.负责执行决策的部门或单位应当制定决策实施方案,确保落实决策的工作质量和进度,不得推诿和拖延。
八、“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1.领导班子成员应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和总经理办公会报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执行情况。并对所分管的各部门和单位制定、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工作负总责。
2.公司纪检监察室、党群工作部、审计部依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的要求,负责定期对公司领导人员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情况和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与反馈,结合年度考核进行监督检查,做出评估,建立重大决策后评价机制,并将有关情况向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和党委会进行报告。
3.公司执行“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的情况,要作为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年度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评价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作为党务、政务公开的重要内容,除依法保密的事项以外,要定期或不定期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九、责任追究
凡属下列情况都应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和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6)其他因违反本实施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7)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
(8)对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影响的责任人,应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明确其应承担的责任,依纪依法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