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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金融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党委会议事规则 (征求意见稿)

2020-10-16

第一条  为切实履行公司党委职责,充分发挥党委的领导核心、政治核心作用,引导和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公司的正确贯彻执行,促进党委会民主化、制度化和党建创新,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委会议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凡属重大问题,都要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在科学民主的基础上实行集中。讨论问题时,应充分发扬民主、集思广益。参会人员应畅所欲言、各抒己见。

第三条  党委会议事范围

    (一)认真学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结合企业实际,研究落实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

    (二)围绕公司的生产经营、发展、改革等中心任务,研究、制订、审议或通过党内有关管理制度和保证措施。

(三)公司发展规划、经营方针、资本运作、改革方案等重大经营和发展决策,在召开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议之前,召开党委会议讨论。

    (四)讨论确定公司管理人员录用、中层以上管理人员任用、岗位调整等人力资源管理问题方案。

    (五)讨论通过公司党委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研究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等党建工作;研究确定公司企业文化建设的相关重要问题。

    (六)研究决定公司党委工作机构的组成和设置;确定基层党组织的设置;审批改选结果。

    (七)讨论通过公司党委换届党员大会的筹备工作方案、工作报告(草案)及党委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相关事宜。

    (八)审批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审批先进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研究推荐党内先进代表人物;推荐党代表、人大、政协委员。

    (九)定期听取工会、共青团工作汇报,研究指导工作。

    (十)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和批准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事项。

    (十一)需要党委会讨论和研究的其它重要问题。

    第四条  党委会议事形式及规则

    (一)党委会议事主要是通过召开党委会、党委扩大会、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形式研究问题、做出决定。主要形式是召开党委会。

(二)党委会每月应召开一次,如遇必须经党委会决定的重要问题时,可随时召开。

(三)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如书记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托其他党委委员召集和主持。

    (四)会议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二分之一,如有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出席人数应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三分之二,会议方可举行。出席党委会的人员包括党委委员,其它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指定。

    (五)党委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一般要在会前三日内,由党群部负责通知与会人员,各种会议材料要提前传送;确定的与会人员不得随意缺席会议,确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会议,应提前征得党委书记同意。

    (六)党委会表决,要在委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三种方式。表决情况应由专人记录,并按规定归档保存。

    (七)党群工作部负责做好会议准备、会议记录、起草会议纪要和负责相关材料整理归档工作。党委会决议需形成文件的,由党群工作部负责起草,党委委员会签。

    (八)参加会议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对会议研究决定事项的过程和内容不得随意向外泄露。

    第五条  党委会议事程序。

    (一)议题的提出。凡需在党委会上研究、解决的问题,由责任部门或党委委员提交给党委书记,党委书记事先与党委副书记进行充分的沟通,再提交给党委会讨论、研究。

    (二)决定的执行。凡在党委会上作出的决定、决议,由分管的党委委员或由党委会指定的责任人具体组织执行,其他委员不得擅自干预。党委会决议属于向董事会或总经理提出建议的事项,由党群部具体办理。

    (三)执行情况的反馈。执行党委决定、决议的责任人,必须按照党委会的决定落实,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书面或口头向党委会或书记汇报执行情况;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党委成员可提出复议意见,多数成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修改原决议,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能擅自决定。

    第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党委负责解释。在执行中如有与上级党委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