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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意见(二)

2018-11-20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指导意见(二)

 

内政办发〔2018〕62号 

 

五、大力推进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创新

 

(十二)优化信贷管理体制和贷款利率定价机制。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根据各类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授信管理流程,合理设置授信额度和期限,充分满足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大额和中长期贷款需求。简化贷款审批程序,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实施一次申请、集中授信、循环使用、余额控制。根据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用评级情况,合理确定利率浮动幅度,适当降低融资成本,满足各类经营主体的融资需求。

 

(十三)创新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抵质押担保方式。对资本密集度高、机械设备多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可采取“销售商或生产商保证担保+农机具抵押”模式,积极开展大型农机具抵押贷款业务;对财政补贴收益稳定的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探索开展国家财政补贴收益权质押贷款业务,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未来数年的农业财政补贴收益权设定担保;对规模较大的家庭农牧场、专业大户、农牧民合作社,探索采取与第三方合作等方式以其农产品存货或应收账款等财产(权)开展抵质押融资。

 

(十四)积极开展农牧业产业链融资业务。围绕特色农牧业、乡村休闲旅游、农村牧区电子商务、农畜产品精深加工等业态,提供供应链融资、订单融资、电商融资等金融服务。健全“企业+农牧民合作社+农牧户”“企业+专业大户”“企业+家庭农牧场”等农牧业产业链融资服务模式,依托产业链中的龙头企业加大对上下游小微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引导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作为核心企业,与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实现系统对接,充分发挥平台的在线确认账款、电子通知等功能。

 

(十五)创新满足多样化金融需求的产品服务。围绕乡村振兴战略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不断加大金融产品、服务模式的创新推广力度,提高金融服务乡村振兴战略的精准性、实效性。积极探索以履约保函、知识产权抵押、股权质押等方式,开展能效融资、碳排放权融资、排污权融资等创新型信贷产品,有效提高涉农涉牧企业信贷可得性。鼓励运用大数据等新型信息技术支持乡村振兴融资服务。

 

(十六)积极发挥农业保险功能作用。各保险机构要紧密对接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加快研发和扩大气象指数保险、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收入保险、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一揽子风险保险、“农业保险+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保险+期货”模式、地方特色农产品保险等创新型产品服务。加快推进政策性肉羊、肉牛灾害保险和农牧业大灾保险试点,积极探索开展稻谷、小麦、玉米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收入保险试点。

 

(十七)加大“两权”抵押贷款投放力度。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合理调配信贷资源,扩面增量,加大“两权”抵押贷款信贷投放力度。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等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的分支机构,原则上均应自2018年起开办“两权”抵押贷款业务。创新“两权抵押+保险”“两权抵押+其他产权共同抵押”“两权抵押+订单农牧业+保险+期货”等多种形式的贷款模式,促进小农户和现代农牧业发展有机衔接。

 

六、支持深度贫困地区脱贫

 

(十八)加大精准扶贫贷款投放力度。各金融机构要加大对信用良好、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具备技能素质和一定还款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以及能够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的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加大扶贫小额信贷投放力度,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要应贷尽贷。

 

(十九)改进完善差别化信贷服务政策。要统筹考虑贫困人口实际情况、扶贫企业生产周期、销售周期和综合还款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对于贷款到期仍有用款需求的贫困户,要提前介入贷款调查和评审。综合考虑扶贫贷款资金及管理成本、贷款方式、风险水平等因素和扶贫政策要求,实行差异化利率优惠政策。

 

(二十)强化对带动作用明显的产业化经营主体的支持。立足当地实际,探索创新支持产业脱贫的方式和路径,通过引导和支持产业化龙头企业与建档立卡贫困户建立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切实带动建档立卡贫困户脱贫致富。根据产业发展扶贫项目,灵活采取“公司+基地+贫困户”“公司担保(或订单保证)+贫困户”“合作社+贫困户”“担保+保险+龙头企业+贫困户”和基地托养等基于产业扶贫链条授信模式,积极支持贫困地区和贫困人口多元化融资需求。

 

(二十一)加强深度贫困地区金融支持。在贷款准入、利率、期限等方面,对深度贫困地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和扶贫产业项目、贫困村提升工程、基础设施建设、基本公共服务等重点领域提供优惠政策。在信贷资源配置、内部绩效考核、产品授权、不良贷款容忍度、员工招聘、培训交流等方面向深度贫困地区倾斜。加大对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倾斜力度,力争深度贫困地区扶贫再贷款占全区的比重高于上年同期水平。

 

七、拓宽农村牧区多元化融资渠道

 

(二十二)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拓宽涉农涉牧企业融资渠道。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涉农涉牧企业通过发行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公司债等进行直接融资,降低融资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涉农法人金融机构发行次级债券补充资本,发行“三农”专项金融债和小微专项金融债扩大资金来源。推动符合条件的法人金融机构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腾挪出更多的信贷资源支持“三农三牧”发展。发挥票据融资操作简单、灵活便利等优势,缓解涉农涉牧企业资金缺口需求。对涉农金融机构签发承兑的票据及涉农涉牧企业贴现的票据优先办理再贴现。

 

八、加快推进农村牧区金融基础设施建设

 

(二十三)深化农村牧区支付环境建设。优化助农取款服务点布局和机具配备,基本实现行政嘎查村助农取款点全覆盖。鼓励银行业机构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农村牧区提供安全可靠的网上支付、手机支付等移动金融服务,把助农取款点打造成集金融服务、电子商务、政府服务等多功能的助农金融服务点。支持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服务机构和网点采取灵活便捷的方式接入支付清算系统。

 

(二十四)加强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以农村牧区和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为切入点,加快推进农牧户和小微企业等征信数据库建设。为农牧户、农牧场、农牧民合作社、休闲农牧业和农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等农村牧区社会成员建立信用档案,推进农村牧区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创建活动。

 

(二十五)加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力度。结合农村牧区实际,广泛利用电视广播、书刊杂志、数字媒体等渠道,多层面、广角度普及金融基础知识。针对农村牧区贫困人口开展专项教育活动,提高金融消费者维权意识和能力,引导其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和金融产品风险特征理性投资与消费。严厉打击农村牧区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持续深入推进综合治理农村牧区高利贷工作。

 

九、积极发挥金融、财政政策合力作用

 

(二十六)积极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进一步加大涉农涉牧资金整合力度,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激励和引导各类金融机构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支持力度。搭建财银合作平台,采取贷前推荐和贷后贴息相结合的方式,为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获得银行贷款提供政策支持。大力支持面向“三农”的专业性农牧业担保机构,鼓励其为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提供贷款担保。建立完善政府财政主导的多层次农牧业信贷担保体系,支持银行业机构积极与具有政策性背景的担保机构开展业务合作,构建政银保合作新模式。

 

  2018年10月15日